有借条、有还款,还能认定受贿罪吗?

来源:寻乌县纪委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6日 16:20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邝某涛系江西省寻乌县商务局副局长,分管行政执法工作,对成品油市场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2013年8、9月份,李某荣为兴建加油站,经他人介绍认识邝某涛并先后两次送给邝某涛8万元。邝某涛收钱后,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李某荣在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兴建大同、虎石和南龙加油站。2013年冬,邝某涛向李某荣提出自己购车资金不够,李某荣便拿15万元现金给他,邝某涛写了借条。直至2018年9月份,邝某涛一直拒不还款。2018年12月,邝某涛得知寻乌县监委开始调查民营加油站建设情况后,才将15万元还给李某荣的女婿赵某。

【争议问题】

邝某涛与李某荣的借还款行为是否可以认定受贿罪?

【评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邝某涛向李某荣借款15万元,因借款时出具了借条,尔后又还给李某荣女婿,该行为是民事借贷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邝某涛向李某荣借款15万元系以借为名,行索贿之实,同时邝某涛被监委调查而向李某荣的女婿赵某归还15万元实质是掩饰犯罪的行为,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邝某涛向李某荣借款15万元的行为是受贿行为。

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节录)》三、关于受贿罪(六)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项的去向等因素。

本案中,李某荣是邝某涛管理对象,为方便自己建设民营加油站,通过战友主动结识邝某涛。经邝某涛暗示,李某荣第一次拿了5万元给邝某涛,邝某涛全部收下。因加油站建设手续不完备被制止建设,李某荣又第二次送给邝某涛3万元。邝某涛收钱后对加油站没有继续监管,造成加油站在没有取得合法完备手续的情况下违规经营。2013年冬,邝某涛向李某荣提出自己想买车,但资金不够,李某荣便马上到自己车里拿出15万元现金给了邝某涛。邝某涛写了一张15万元借条给李某荣,但没有写借款利息、还款时间,该借款并不具备民事借贷基本要素。借款后,邝某涛也未将钱用于买车,而是用于储果、炒房等获取赢利,而且投资赢利后也没有及时归还李某荣的借款,其行为不符合借款人的正常借款需求。

此外,邝某涛多次供述其随时都有能力偿还李某荣15万元,其于2017、2018年期间经常在微信群里发红包让大家娱乐,每年金额都超过10万元,但就是没有想要还李某荣借款。2018年9月中下旬,李某荣被刑事拘留,邝某涛先后被李某荣的儿子李某、“马仔”邝某、李某荣的女婿赵某等人催还欠款,但邝某涛都以15万元是自己跟李某荣之间的债务为由拒绝还款。期间,邝某涛卖了奥迪车得款25万元,仍借口担心还钱给他人,李某荣会不认账而未还款。同时李某荣也证实邝某涛在自己面前装穷,实际是不想还款。

因此,邝某涛虽然向李某荣出具15万元的借条,鉴于双方存在特殊的利益关系,且邝某涛借款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邝某涛明显有经济能力偿还欠款而拒不还款,并利用自己职务便利,为李某荣加油站建设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符合上述《会议纪要》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款为名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应认定为受贿。

二、邝某涛向李某荣女婿偿还15万元是掩饰犯罪的行为,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下面可从还款时间和还款事由来分析本案。

首先,从还款时间来看,2018年12月10日,寻乌县监委开始对邝某涛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初核。2018年12月15日,邝某涛便向李某荣女婿赵某还款15万元。邝某涛自2013年冬至2018年9月长达近5看的时间里都没有想要偿还李某荣的借款,而在自己被监委调查后,便急急忙忙把钱还给了赵某,这不难看出邝某涛还钱的动机正是为规避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

其次,从还款事由来看,本案寻乌县商务局局长陈某证实,2018年12月13日,在接到县监委通知后,于次日打电话给邝某涛,跟他说了监委有意向调取有关加油站材料,并询问邝某涛与李某荣有无问题需要向纪委说明。邝某涛发现监委在调查自己后,于12月15日下午便找到李某荣女婿赵某,将李某荣的15万元偿还给赵某,并要求在借条上把还款时间改为2018年12月14日。邝某涛在陈某打电话后还款及更改还款时间的行为,明显也是为了通过还款来掩饰其受贿的行为。

综上,邝某涛以借为名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认定为受贿,因其自己被县监委调查,为掩饰受贿犯罪而还款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判决情况】

2019年11月21日,寻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认定邝某涛的行为实质是以借款为名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邝某涛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凌红武,李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