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 | 贪污、受贿、洗钱!寻乌县一公职人员获刑

来源: 寻乌县纪委

发布时间: 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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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寻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洪林犯贪污罪、受贿罪、洗钱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案情介绍

贪污罪

被告人陈洪林任寻乌县广播电影电视新闻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的手段,贪污人民币共计189万余元。

受贿罪

被告人陈洪林任寻乌县广播电影电视新闻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合同签订、工程签收、款项拨付等方面为设备供应商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28万元。

洗钱罪

2021年4月,被告人陈洪林在任寻乌县广播电影电视新闻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一项采购项目中对某公司给予关照,后该公司经理给予陈洪林3万元感谢费。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陈洪林借用他人银行账户用以收受该笔感谢费,尔后,要求他人以支取现金的方式将赃款转至自己手中。

2022年6月10日,被告人陈洪林在办公室被寻乌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走调查归案。归案后,陈洪林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贪污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罪、洗钱罪犯罪事实。2020年,在县委巡察组巡察期间,陈洪林向寻乌县纪委退缴了31万元非法所得。

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洪林利用担任寻乌县广播电影电视新闻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陈洪林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洪林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通过他人账户接受赃款,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鉴于被告人陈洪林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贪污的犯罪事实,且供述了侦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洗钱罪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和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和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洪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一万元;

对被告人陈洪林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17.565051万元(其中贪污款违法所得款189.565051万元,受贿违法所得款28万元)予以追缴。其中对被告人陈洪林已退出的贪污违法所得款3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对剩余违法所得款186.565051万元,继续追缴,并上缴国库。

旁听庭审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为做好案件查办的“后半篇”文章,进一步增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的实效性和震慑力,近日,县纪委监委联合县人民法院组织全县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县财政局班子成员,县纪委监委有关同志共40余人旁听陈洪林犯贪污罪、受贿罪、洗钱罪一案庭审,现场接受警示教育。通过庭审“公开课”以案释法、直击人心,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敲响廉洁警钟。

在庭审现场,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环节,旁听人员直击了庭审全过程,深切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以及职务犯罪给社会、家庭和个人带来的巨大伤害。

“通过旁听法院庭审,我深受震撼和触动,陈洪林案警醒我们作为党员干部无论身处何时、何地或何职,都应该忠诚履职尽责,筑牢廉洁的思想防线。”在旁听庭审结束后,县融媒体中心的一名党员干部感慨道。

据悉,近年来,寻乌县纪委监委深化以案释纪、以案明纪、以案促改,做实做细案件查办“后半篇”文章,用好身边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教育身边人,开展庭审教育7起,让警示教育更加入脑入心,达到了查处一案、警醒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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