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果业种植加强耕地保护的通告
来源:
寻乌县人民政府官网
发布时间:
2025-03-20
寻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规范果业种植加强耕地保护的通告
寻府发〔2025〕3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果业种植,坚决遏制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印发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柑橘、猕猴桃、鹰嘴桃、百香果、青枣、葡萄等果树,种植经营主体或个人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自行恢复为耕地;2020年11月4日以前种植的,应在2026年底前逐步退出并恢复为耕地。在本通告规定内限期恢复的,可免于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二、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内复种果树。各乡(镇)要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凡是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的果树,已感染黄龙病的必须及时清除,清除后必须自行恢复为耕地,恢复的耕地主要用于种植水稻、玉米、红薯、大豆等粮食作物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作物。
三、明确果树禁种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区、天然林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区、水源涵养区、风景名胜区等为果树禁种红线区域,禁止新种植或复种果树。
四、严格执行果树种植联审联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种植果树必须审批,50亩及以下的,由种植业主提出申请,所在地村委会签署意见,属地乡(镇)负责审批,并报县果业发展服务中心备案;50亩以上连片规模开发的,由种植业主提出申请,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县果业发展服务中心牵县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批。
五、严肃追究违法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逾期拒不改正恢复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承包人改变耕地种植用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要加强巡查执法,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处理,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5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电话:县自然资源局(12336,0797-2841670)、县农业农村局(0797-2845052)、县果业发展服务中心(0797-2845531)。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