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的中
介机构。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具体事务由省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承担。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行政区域内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具体事务可由
所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的认定并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并积极参与行业学
会各项活动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 资格等级及标准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第七条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甲级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220平方米乙级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20
平方米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其中甲级不少于15人
乙级、暂定级不少于10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申请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下同不少于20人其
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
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
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第十一条 申请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二近1-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三、四、五项条
件的一律先申请暂定级招标代理资格。
第三章 资格申请、审核与认定
第十三条 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
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
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七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八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九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甲级、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标人评价意见。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提交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审查意见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建设部认定发证。
申请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由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
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发证。
省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格申报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申报资质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或以其它手段骗取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经资格审批部门核准后颁发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资格有效期届满的资格延续由省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初审后报建设部批准。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乙级和暂定级资格有效期届满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延续审查的应执行建设部令第154号的有关
要求根据本省实际业绩条件按下列细化标准审查
一乙级
1、近三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以上并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申请晋升甲级
2、近三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含16亿元的延续审查合格后有效期为五年
3、近三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5含8亿元的延续审查合格后有效期为三年
4、近三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3含5亿元的延续审查合格后有效期为二年
5、近三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3亿元以下的降为暂定级延续审查有效期为一年
二暂定级
1、近三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以上并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申请晋升乙级、
2、近三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5含8亿元的延续审查合格后有效期为三年
3、近三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3含5亿元以的可申请延续审查一次有效期为二年
4、近三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含3亿元的可申请延续审查一次有效期为一年
5、近三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不得办理暂定资格延续。
暂定级第3、4、5项资格有效期届满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暂定级资格达到晋升乙级资格要求的可以申请晋升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的资
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到原资格许可机关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原资格许可机关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技术经济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资格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的应当填写《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变
更审核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与资格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
的资格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招标代理机构承继原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但应当
符合原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承继原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一方由分立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
资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领取新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格证书交
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招标代理机构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应当持资格证
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格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格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
刊登遗失声明。资格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招标
第二十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
条至第十条规定范围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的应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又符合下列规模
标准之一的必须依法实行招标
一招标项目代理服务收费以国家收费标准为依据估算在30万元以上的
二总投资额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的招标投标实施行政监督的具体管理权限按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总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至6000万元以下不含工程建设是否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
机构由招标人自行决定。采取招标方式的应按本办法要求实施。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实施参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
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赣建招
〔2004〕7号有关规定执行。
评标办法、示范格式文本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另行制定下发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在资格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业务。可接受招标人委托办理
相关法定备案手续编制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标底主持开标、评
标会草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等。
严禁超越资格等级和资格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
代理合同在代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代理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超出合同约定
实施代理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招标代理主要成果文件实行总代理负责制。总代理为实施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由专职人员中
的高级职称或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并在代理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
成果文件。不得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第三十条 省外招标代理机构进赣开展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活动须先办理进赣备案手续。申请
进赣备案应当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赣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所在地省、自冶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
五进赣开展代理业务的专职技术人员具有高、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建设类注
册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一人为注册造价师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社保、
医保、公积金缴纳证明
六缴纳招标代理企业进赣诚信担保金10万元
七招标单位邀请函。
省外招标代理机构进赣备案手续为项目备案即在赣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必须逐个项目进行备
案。办理好进赣备案手续应及时告知项目招标监督机构。
代理业务完成后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凭项目所在地招标办签署意见的招标人评价意见书退还诚信担保金无息。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申请资格升级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重新申请暂定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
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在网上公布情节严重的在资格有效期届满后不予资格延续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受理投标文件时应当拒收如未办入赣手续等而不拒收或应当接收
而不接收的
二不按计价规定含压级压价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
三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错算、多算、漏算等费用合计超过招标控制价标底总价±5
以上含±5的
四收取投标报名费的
五超出规定限额收取资料费不听劝阻的或反复违规超出规定限额收取资料费的
六任意抬高或降低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恶性竞争的七招标文件编制或代理过程不按规定程序和方法操作出现重大失误导致招标失败或显失
公正的
八资格预审设置过高资质条件或提出多项不合理资质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九代招标人违规抬高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十外省招标代理机构进赣开展代理业务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在资格有效期内一年之内被记不良行为两次或有上述第一、二、三、四、
五、七两项违规行为的属情节严重。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实行星级管理制企业在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
为记录记一星以后逐年递增加星最高加至五星。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或记不良行为记录所得星级被清除为零。
星级管理制委托江西省土木建筑学会工程招标投标专业委员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建立招标代
理机构信用档案管理栏目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布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和星级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除依法处理外另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记入其信用档案。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业绩、服务质量、依法代理和合同履约
及违约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为鼓励和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诚信行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评选一次全过程
招标项目“优良招标代理成果奖”评选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不定期检查方式对辖区内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
员的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和服务质量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管检查情况记入招标代理机构信用
档案作为资格延续的主要依据之一。
各设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互相加强检查信息的交流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流动管
理。
第三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取得招标代理资格后须按建设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制
度》的要求及时准确的上报本单位统计报表。
第三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取得招标代理资格后检查时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报资格许可机关撤回其招标代理资格。被撤回
招标代理资格的通过整改达到资格条件的可向资格许可机关重新提出招标代理资格的申请。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
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招标代理资格
一资格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作出资格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招标代理资格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公告其资格
证书作废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资格证书交回资格许可机关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格证书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一年内招标人可以不接受其参与工程招标代
理竞争。
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个人不得进入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名单。
个人注册资格一人多证的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
第四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招标投标法》要求的工程建设评标专家的
资格和能力方可接受招标人委托随机抽取代表招标人参加工程的评标。
第四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一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代理资格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代理资格的按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十一和第三十二条处理
二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不办理的按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十三条处理
三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十四条处理
四未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
无效并按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十五条处理
五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
按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十六条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四、五、六、九、十、
十二项行为之一的按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省外工程招标代理进赣备案申请表》在江西省建设招标投标网www.jxjszbtb.com下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建设厅原印发的《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赣建字〔200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