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两违”整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来源:寻乌县纪委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0日 14:50

寻乌县“两违”整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秩序,遏制违法违章建设,建立健全违法违章查处及责任追究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加强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工作的意见(试行)》(寻办字〔2015〕2号)、《关于拟提拔重用人选、两“代表一委员”等候选人人选及县级以上拟表彰人选事前征求国土、城建部门意见的暂行规定》(寻发〔2015〕14号)、《关于严禁为违法违章建筑办理相关证照的通知》(寻府办字〔2015〕16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对“两违”整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乡(镇)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两违”是指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行政许可规定事项进行建设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

第四条  违法违章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辖原则,以乡(镇)党委、人民政府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突出重点,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加强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以下人员对本辖区内“两违”行为负有管理和查处职责:

(一)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委员会主任负直接责任。

(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三)县国土局、县城建局、县城管局、县供电公司、县供水公司及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其主要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村(居)“两委”在“两违”整治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两违”整治工作。

(二)对辖区内违法违章建设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不得纵容、包庇、放任本辖区内的“两违”行为。

(三)建立巡查制度,发现本辖区的“两违”行为应立即制止及做好巡查记录,并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

(四)建立日报告制度,每日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两违”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

(五)协助乡(镇)及相关部门实施法律文书送达工作。

第七条 乡(镇)党委、政府在“两违”整治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属地管辖原则,承担辖区内“两违”管理监督责任,领导监督村(居)开展工作。

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作为负责辖区内“两违”整治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牵头负责辖区内“两违”整治工作的巡查、发现、制止和报告工作,以及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查处拆除、总结反馈等工作。

(二)落实举报受理、巡查和监管职责,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各类违法违章建设案件;建立治违网格化日常巡查机制,组织人员开展巡查,发现或接到村(居)报告和群众举报的新增“两违”案件,及时组织人员现场调查,做好打击工作,直至整改到位;落实“一违一档”工作。

(三)牵头组织实施辖区内“两违”强制拆除工作,必要时,县国土局、县城建局、县城管局等部门予以配合;向县有关部门提供在建违建的具体情况,配合供水、供电、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等部门对违法违章建设采取相应措施。

(四)建立日报告制度,每天将巡查情况汇总上报县“两违”整治办备案,实行“零报告”制度。

(五)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及出庭应诉等工作。

第八条  县国土局在“两违”整治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未经用地审批,违法占地建设的行为。

(二)负责核实和认定违法建设情况,并提出处置意见。

(三)建立违法用地案件举报和查处制度,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各类违法用地举报,及时组织人员现场调查,查清违法事实后,依法处置到位。

(四)及时依法处理其他职能部门和单位移送的违法用地案件。

(五)负责监管违反用地许可规定违法占地建设的行为,并负责查处擅自改变许可内容和要求的行为。

(六)在查处违法用地案件中,发现党员干部有“两违”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县城建局在“两违”整治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未经规划审批的违法违章行为。

(二)负责核实和认定违法违章建设情况,并提出处置意见。

(三)建立违法违章建设举报和查处制度,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各类违法违章建设举报,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查清违法违章建设事实,及时依法处置到位。

(四)加强监督执法,对向违法违章建设提供设计、施工服务的单位,以及违规提供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门窗、水泥、钢筋、砂石的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建立违法违规企业档案,将其列入黑名单。

(五)加强公建项目违建巡查和监管工作。

(六)及时依法处理其他职能部门和单位移送的案件。

(七)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负责监管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许可规定的违建行为,并负责查处擅自改变许可内容和要求的违建行为。

(九)在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时,发现党员干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县城管局在“两违”整治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查处未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临时使用土地、临时搭建的“两违”行为;对已办理相关许可但超过许可期限未自行拆除的临时搭建设施进行强制拆除。

(二)加强住宅小区临时建筑违建和监管工作。

(三)在查处“两违”行为时,发现党员干部“两违”行为,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及时依法处理其他职能部门和单位移送的案件。

第十一条  县供电公司、县供水公司在“两违”整治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水电入户把关,对不能提供建设项目土地使用和规划建设许可证明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

(二)接到县“两违”整治办的函告后,应立即执行断水、断电等措施,并严厉查处私接水电行为。

(三)支持配合强制拆违行为,派出专业人员参与强制行动的断水、断电等工作。

(四)及时依法处理其他职能部门和单位移送的案件。

第十二条  “两违”整治办在“两违”整治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举报制度,及时登记办理投诉举报诉求件,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按职责分工转给相关乡(镇)及有关部门办理。

(二)建立督办制度,严格按照“强化督办、突出重点、跟踪落实、责任追究”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根据各部门职责予以限时督办。

(三)建立通报制度,每日汇总通报各相关部门、乡(镇)“两违”拆除工作情况。

(四)致函供水、供电、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等单位对违法违章建设采取相应措施。

(五)协调乡(镇)及相关部门开展“两违”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其它相关单位“两违”整治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公安、文广、环保、安监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使用违法违章建筑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主体,不得核发有关许可证(照);相关职能部门接到行政执法部门的协查通知书后,应及时停止办理房屋验收、产权登记与变更、转让、核发许可证(照)等手续,待接到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整改完毕证明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已经核发的,应当及时依法撤销或注销。

(二)电视台、手机报、政府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宣传工作,对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予发布售房信息和宣传广告。

(三)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为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查处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指导;信访部门负责应对相关部门遏制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所采用的措施进行信访评估和预警。

(四)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做好调查取证和执法文书送达工作,并督促当事人对违建行为进行整改;当事人拒不接受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所在单位应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主体应对县委、县政府及各级领导督办的案件按规定时限依法依规予以推进落实。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乡(镇)、村(居)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或职能范围内“两违”行为不巡查、不报告、不制止或制止拆除不力,造成违法违章建设事实的,视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各乡(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追究:

(一)对不能完成每月“两违”拆除任务的乡(镇),出现1个月任务不能完成,对乡(镇)分管领导予以通报;连续2个月任务不能完成,由纪检监察机关对乡(镇)分管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予以通报;连续3个月及以上不能完成,由纪检监察机关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并取消其全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对县委、县政府及各级领导督办的案件未能按查处程序及法定时限予以办结的,发生1起,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通报;发生2起,对乡(镇)分管领导予以免职,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予以停职整改1个月,若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给予免职处理;发生3起及以上,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直接予以免职。

(三)辖区内发生1起已经停建的“两违”复工建设,又不能及时制止拆除的,涉及村(居)村级规划监督员予以辞退,对行政村(居委会)书记予以免职,对行政村(居委会)主任取消定补资格,同时责成乡(镇)党委依法启动罢免程序,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通报;发生2起,对乡(镇)分管领导予以免职,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予以停职整改1个月,若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给予免职处理;发生3起及以上的,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直接予以免职。

(四)辖区内发生新增“两违”1起,又不能限期拆除整改到位的,涉及村(居)村级规划监督员予以辞退,行政村(居委会)书记予以免职,对行政村(居委会)主任取消定补资格,同时责成乡(镇)党委依法启动罢免程序,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通报;发生2起,对乡(镇)分管领导予以免职,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予以停职整改1个月,若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给予免职处理。发生3起及以上,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直接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  对县国土局、县城建局、县城管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追究:

(一)对乡(镇)报送的“两违”,未及时停止产权登记、变更等手续的,或者对职责管辖内“两违”(含临时建筑)未能及时拆除的,发生1起,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予以通报;发生2起,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分管领导予以免职,单位主要领导予以停职整改1个月,若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予以免职处理;发生3起及以上的,按干部任免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

(二)对县委、县政府及各级领导督办的案件未能按查处程序及法定时限予以办结的,发生1起,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予以通报;发生2起,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分管领导予以免职,单位主要领导予以停职整改1个月,若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予以免职处理;发生3起及以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

第十八条  县供电公司、县供水公司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追究:

县供电公司、县供水公司为在建“两违”供水、供电,或未及时对“两违”采取断水、断电措施的,发生1起,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予以通报;发生2起,对分管领导予以免职,单位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发生3起的,由县委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停职。

第十九条  其它相关单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追究由纪委监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条  在规划建设许可、用地规划许可等相关证件办理过程中把关不严、审核检查不到位或滥用职权导致证件错发的,从严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相关责任主体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涉及违反工作纪律或其他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牵头,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两违”整治办配合,负责对各乡(镇)、国土、城建、供电、供水、电信、移动、联通、广电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工作不力或符合本办法追责问责相关条款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县“两违”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之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