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审查知识问答(立案)

来源:寻乌县纪委 发布时间:1970年01月01日 08:00

1、党纪案件如何履行立案审批程序?   

答:对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的问题,凡需要立案的,应由案件检查部门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在初步核实阶段需要采取“两规”措施的案件,应在决定或者报批“两规”措施的同时决定或者报请批准立案。案情简单,不需要采取“两规”、暂予扣留、封存物品和涉嫌违纪所得及查询、冻结存款等措施,经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的案件,经纪检机关主要领导批准,立案手续可在处理阶段一并办理。   

对党员违犯党纪需要立案的,一般由纪委常委会议或纪检组组务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违犯党纪需同级党委批准立案的,一般由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或纪委因常委不够常委会议法定人数而无法召开常委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委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即向其他常委通报。不设常委会的各级党工委、纪工委,地级党委、纪委,基层党委、纪委的立案问题,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对违纪党组织的立案,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具体操作上应由上述有立案权的党委、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立案审批时限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算起,至批准立案之日止,不得超过一个月。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案件检查部门应赶写《立案决定书》,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凡责成立案的,上级纪检机关应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并附核实材料,有关下级纪检机关应即立案,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纪检机关。   

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纪发〔1994〕4号)第19条至第22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5月1日施行)第16条至第19条;《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第12条、第13条。   

2、对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应如何分级立案?   

答:对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立案:   

(1)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ƒ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3)除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外,监察机关还应分级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   

(4)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施行,2010年6月25日修正)第15条至第17条、第50条。   

3、政纪案件如何履行立案审批程序?   

答:对政纪案件履行立案程序,一般应包括以下步骤:   

(1)办案部门对政纪案件立案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写出立案报告,同时填写立案审批表,一并报监察机关领导人员审批。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接到立案报告和立案审批表后,应当认真审核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核对立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立案的条件,严格审核把关。如果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即签署决定立案意见,批准立案;如不符合立案条件,即签署决定不予立案的意见,不批准立案,由监察机关作出其他处理;如果认为需要对某些问题作进一步了解,则退回立案报告和立案审批表,再进一步了解。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日期为立案日期。   

(2)对于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与报备案的监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该监察机关的上一级监察机关决定。这里的重要、复杂案件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是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违法违纪的案件;二是需要给予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人员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以上处分的案件;三是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四是涉及境外的案件。   

(3)监察机关决定立案调查后,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但通知后可能影响调查的,可以暂不通知。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施行,2010年6月25日修正)第31条、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10月1日施行)第30条、第31条;《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1991年11月22日施行,监察部第1号令)第13条。